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0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蓮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7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金蓮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謝金蓮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自不詳時間起至民國101年1月19日晚上7時15分許為警查獲止,提供其所經營位於新竹市○○街○○號1樓之臭豆腐小吃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作為賭博場所,供不特定之賭客至該小吃店簽賭下注,而以俗稱「香港六合彩」之賭法,與賭客對賭財物。賭博方式係以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之中獎號碼作為兌獎依據,分為「二星」(即所簽注者為2個號碼)、「三星」(即所簽注者為3個號碼),「二星」每注為新臺幣(下同)80元、「三星」則為每3注320元,如簽選之號碼與「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簽注「二星」、「三星」者,可分別獲得彩金5,600元、7萬元,如未簽中,賭金即歸謝金蓮所有,謝金蓮以此方式多次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下注、賭博財物,而從中牟取利益。嗣經賭客 鄭瑾秋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竹檢家偵行緝字第1140號通緝中)供出上情,為警蒐證後,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1年1月19日晚上7時15分許,在上址臭豆腐小吃店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66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提高為30倍)。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沒收依據│備註│├──┼──────┼────┼─────┼──────┤│1│六合彩簽單│33張│刑法第266││││││條第2項││├──┼──────┼────┼─────┼──────┤│2│開獎日期單│1張│同上││├──┼──────┼────┼─────┼──────┤│3│六合彩明牌卡│1張│同上││├──┼──────┼────┼─────┼──────┤│4│筆記簿(內含│4本│同上││││號碼及注數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