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540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參佰零壹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②壹佰玖拾伍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自①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②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百分之四點二七②百分之三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②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