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5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5401號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3樓法定代理人甲○○
43樓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未還本金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未還本金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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