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樓之1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5日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罪部分,經本院96年易字第223號、96年簡字第634號、96年易字第897號、96年簡字第1399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8月、6月、6月、4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69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5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4月,經減刑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15日,於96年5月3日入監執行,應於98年1月26日縮刑期滿,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