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8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8月,於93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應於98年4月27日縮刑期滿,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