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 陳代弟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劉孟哲 律師追加被告 欣甫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日追加被告欣甫企業有限公司,就此追加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㈤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五、七款定有明文。此所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係指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或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而其中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於他人亦有效力者而言,是若無上開情事,則非經他方當事人之同意,尚不容許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任意追加原非當事人之他人為當事人。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訴及一0六年五月十五日更正主張:其為被告(陳家偉)之母,曾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坐落臺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現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二十萬分之五四七九之土地,及建號同段第一五六七號(現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現新北市○○區○○路○○號)房屋全部贈與陳家偉,並於同年八月十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詎陳家偉於一0四年七月九日對其為公然侮辱行為,復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拒絕其返回前開房屋居住、對其提出侵入住宅告訴,且未盡扶養義務,其業依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於一0五年七月五日以存證信函對陳家偉為撤銷前述贈與契約之意思表示,該存證信函已於同年月六日到達陳家偉,因陳家偉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以買賣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欣甫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甫企業公司),是依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六萬一千一百八十元本息;原告於一0七年七月十日追加欣甫企業公司為被告,就追加之訴係主張陳家偉與欣甫企業公司間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行為,以及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附表所示不動產仍為陳家偉所有,先位請求①確認陳家偉與欣甫企業公司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之買賣行為及同年月二十六日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均無效、②欣甫企業公司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③陳家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九十年八月十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請求陳家偉給付原告六百七十三萬五千二百八十七元本息(見卷㈡第五至十三頁書狀),主張之基礎事實相互矛盾,該訴訟標的對於陳家偉與欣甫企業公司亦非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參諸本訴訟自原告一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訴時起至原告一0七年七月十日為前開追加時止,進行已近一年八月,兩造爭執之點除原告與陳家偉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贈與有無撤銷事由外,即為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已移轉予欣甫企業公司而無法返還,則陳家偉應償還之價額若干,本院業就雙方爭執之點為調查、訊問證人並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原告於雙方就原訴訟已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後,方為訴之追加,顯有礙陳家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陳家偉復表明不同意原告此項訴之追加(見卷㈡第十七頁書狀),原告此節追加,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顏子薇附表:不動產詳目┌─────────────────────────┐│㈠土地部分│├───────────────┬─────────┤│土地標示│權利範圍│├───────────────┼─────────┤│重測前:│││臺北縣中和市○○段芎蕉腳小段第│││二二五之二四地號│二十萬分之五四七九││重測後:│││新北市○○區○○段○○○○○號││└───────────────┴─────────┘┌─────────────────────────────┐│㈡房屋部分│├───────────────┬─────────────┤│房屋標示│門牌號碼│├───────────────┼─────────────┤│重測前:│舊門牌:││臺北縣中和市○○段芎蕉腳小段第│臺北縣○○市○○路○○○號││一五六七號│新門牌:││重測後:│新北市○○區○○路○○號││新北市○○區○○段○○○○○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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