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3號聲請人 林茂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燕蓉┌──────────────────────────────────────┐│本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備考││││││(新臺幣)││├──┼─────────┼──────┼──────┼────────┼──┤│001│ 林上信 │104年7月13日│未載│1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