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嘉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嘉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黃嘉和就附件犯罪事實㈠犯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釋放,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追訴處罰。
是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㈡犯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本案復再施用第二級毒品,足徵被告未因前所受觀察、勒戒處分而記取教訓,戒毒悔改之意志薄弱,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行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0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61至69頁),而盛裝上開違禁物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爰依前開刑法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編號扣案物名稱驗前純質淨重(公克)驗後淨重(公克)1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0.1590.22120.1310.18330.1610.23240.1520.21050.1490.21060.1500.20770.1130.20380.1540.20390.1670.219100.1440.200110.1340.183120.1360.185130.1310.181140.1570.221150.1720.229160.1860.240170.1860.233180.1590.210190.1850.230200.1650.214210.1600.205220.1350.197230.1480.197240.1770.259250.1270.181260.1740.229270.1570.221280.1620.224290.1670.235300.1520.204310.1550.214320.1680.225330.1670.241總計5.147.046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485號被告黃嘉和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
號居臺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嘉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3年2月27日0時許,在臺南市00區0000宮,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佑佑 」之男子,購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3包(檢驗前總毛重17.147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14公克,如附表所示)而持有之。
㈡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釋放日3年
內之113年2月27日2時3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2月27日1時42分許,行經臺南市北區北成路與文成三路682巷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前開之咖啡包,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驗尿液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㈠、㈡,業據被告黃嘉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13Q070)、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113Q070)、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6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至扣案之咖啡包33包,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謝富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扣案編號檢驗前毛重(公克)推估純質淨重(公克)10.5370.15920.5060.13130.5350.16140.5160.15250.5360.14960.5260.15070.5240.11380.5270.15490.5150.167100.5330.144110.5050.134120.4960.136130.4900.131140.5320.157150.5210.172160.5220.186170.5320.186180.5090.159190.5330.185200.5110.165210.5240.160220.5130.135230.5190.148240.5250.177250.4940.127260.5190.174270.5250.157280.5090.162290.5230.167300.5210.152310.5090.155320.5200.168330.5400.167總計17.147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