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706號原告 吳香 叁被告 藍祥源
楊哲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 吳香叁 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藍祥源及楊哲旻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藍祥源及楊哲旻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藍祥源被訴部分,因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向本院重行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82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又被告楊哲旻係以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贓款,而涉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之刑事案件,依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附表,被告楊哲旻並無參與原告吳香叁遭詐欺取財之事實,是原告並非被告楊哲旻涉犯上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則原告對被告藍祥源及楊哲旻之損害賠償請求,揆諸前開說明,均不得附帶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