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6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649號原告甲○○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而來,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招募飛機培訓飛行員(下稱培訓機師)而於網頁刊登相關資訊及報考資格,伊因而參加應試,並於民國95年3月27日通過被告紙筆及儀器測驗,並於同年4月6日通過英文面試,經被告通知於同年月10、11日至民航用航空醫務中心(下稱航醫中心)體檢,檢查結果認定伊屬於甲等體位,但卻遭被告以綜合考量未達其錄取標準為由,拒絕錄取。惟伊因準備系爭考試並信賴會遭錄取,而為該勞動契約之締約前作準備,致支出補習班課程訓練學費新台幣(下同)35,000元、台北高雄往返機票費用14,000元、體檢費用18,500元、薪資損失20,432元及精神慰撫金412,068元,自應由被告賠償。爰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原請求金額540,000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見本院卷第79頁),及加計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徵才廣告上業已註明應試者,必須合乎民航局航空人員體檢甲等體位標準及伊公司需求,即已盡說明義務;而原告雖通過伊公司筆試及儀器測驗,並通過英文面試,但因原告經航醫中心檢查其為B肝帶原者,經伊綜合考量後並未予錄取其成為伊培訓機師之資格,並未有違反誠實或信用方法加損害予原告;況兩造間並未進入勞動契約之締約前之信賴關係階段,故原告提起本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為招募培訓機師而刊登相關資訊及報考資格,原告於95年3月27日通過被告紙筆及儀器測驗,並於同年4月6日通過英文面試,經被告通知於同年月10、11日至航醫中心體檢等情,有卷附招募培訓機師資訊刊登網頁、筆試及面試通過通知、航醫中心體檢結果摘要可憑(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32號卷〈下稱高雄卷〉第21至30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3頁正、反面),堪信為真。
四、本件應審究為被告是否應負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之締約上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㈠、按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固定有明文。惟此係指當事人為訂立契約而進行準備或商議,即已建立特殊信賴關係,如一方未誠實提供資訊、嚴重違反保密義務或違反進行締約時應遵守之誠信原則,致他方受損害時,始有此條項規定適用之餘地。
㈡、觀諸被告於招募培訓機師應試資格中,註明除筆試、英文面試外,尚需符合民航局航空人員體檢甲等體位標準及其公司需求(見本院卷第19至至20頁之網上履歷)。由此可知,應試者除通過筆試、面試外,尚需經航醫中心體檢後,再經被告安全調查及綜合考量評估後,始決定是否予以錄取為培訓機師資格。且培訓機師資格予以錄取後,尚需經2年之培訓合格後,經被告審認合格後始能成為其公司之機師。準此,被告公司決定予以應試者可成為培訓機師之資格時,兩造間始有「進入訂立勞動契約前」之特殊信賴關係程度(此觀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之立法理由自明)。
㈢、查,原告雖通過被告培訓機師之筆試、英文面試,然其尚未通過航醫中心之體檢程序及是否符合被告需求之階段,故此時兩造間顯尚未達到簽訂勞動契約前之「特殊信賴關係」階段甚明。故兩造既尚未進入締約前之準備或磋商階段,則被告參酌原告並未通過航醫中心之複檢結果,及綜合考量公司需求等因素後,未予錄取原告為培訓機師資格,自無何締約前之過失責任可言。是原告主張:伊通過被告之培訓機師之筆試及面試,卻遭被告不予錄取,被告應負締約過失責任云云,即無可取。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其500,000元,及加計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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