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鳳鎂 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附件:
一、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供配偶 林冠宏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完整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消債專用),並補正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及債權金額。
三、提出自96年起至今任職單位及薪資收入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所得稅資料清單),並提供非因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98年1月無工作收入而毀諾之證明。
四、提供98年1月離職前所任職公司之公司名稱、地址及連絡方式過院參辦。
五、聲請人是否曾因遭資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向政府機關請領相關社會補助金?若有,則期間及金錢若干?
六、按聲請人自陳每月生活必要費用為新臺幣5,185元,並支出女兒 林珮瑤 扶養費新臺幣5,220元,是否正確?又該扶養費為聲請人個人負擔部分亦或與配偶共同分擔部份?
七、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96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八、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曾向大眾銀行為個別一致性協商之聲請?若是,則大眾銀行所提供還款條件為何?若否,則聲請人是否有此意願依此方式為債務之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