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曾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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