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9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昱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8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昱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昱富於民國104年3月26日1時17分許,至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之「小北百貨賣場永豐店」(下稱小北百貨)內,徒手竊取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05元),得手後將上開竊得之物藏於隨身背包內,旋即步出小北百貨欲離去。嗣因大門警鈴聲響,經賣場主任 毛健 洺察覺有異,而追至門外阻止其離去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處理後扣得上開竊得之物( 業均 發還 毛健洺 領回),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㈠被告方昱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毛健洺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照片共6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簡字第7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1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審易字第5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2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2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3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交簡字第14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第
4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年簡字第2008、2368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5、6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年易字第8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第7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1年易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8案)。上開8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2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2636號判決處拘役50日、101年度簡字第1607號判決處拘役35日、101年簡字第1087號判決科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上開各罪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接續執行,於103年10月12日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受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取得財物,竟率爾竊取他人之物品,所為實非可取。惟衡酌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竊盜手段亦堪稱平和,且本件所竊得之物均經證人毛健洺領回,此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是本件犯罪所生之損害已有減輕。又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市價(新臺幣)│├──┼─────────┼───┼───────┤│1│帽子│1頂│129元│├──┼─────────┼───┼───────┤│2│咖啡│1盒│289元│├──┼─────────┼───┼───────┤│3│自粘性標籤│4包│48元│├──┼─────────┼───┼───────┤│4│密封盒│1個│39元│├──┼─────────┼───┼───────┤│5│砂輪片│1個│30元│├──┼─────────┼───┼───────┤│6│長尾夾│1個│9元│├──┼─────────┼───┼───────┤│7│桌上型檯燈│1個│350元│├──┼─────────┼───┼───────┤│8│透明手套│1包│60元│├──┼─────────┼───┼───────┤│9│魔鬼沾│3個│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