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夕裕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賴奕成共同選任辯護人 歐優琪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3934號、第32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奕成為被告夕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夕裕公司)之負責人。被告賴奕成明知告訴人金和興國際有限公司於PCHOME購物網站上販售之「日本花灑雙面蓮蓬頭」(下稱系爭商品一)商品網頁中,所使用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一);於松果購物網站上販售之「寶媽咪強化鋼片防撞條」(下稱系爭商品二)商品網頁中,所使用之圖片、文字(下稱系爭圖文一),均係告訴人員工所創作,由告訴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圖文著作,未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竟於不詳日期,基於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改作他人著作之犯意,以電腦及相關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先擅自重製、改作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上開系爭影片一,將系爭影片一中畫面予以放大並修改畫面文字(如附件一所示);擅自重製、改作上開系爭圖文一,將日文文字修改為中文文字(如附件二所示),並將系爭影片一、系爭圖文一所嵌入之「2018金和興國際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盜用律師團必究」及商標「品居家好物」等浮水印字樣移除,加上「居家良品HOUESEHOLDPRODUCTS版權所有仿冒必究」等浮水印字樣,再將重製、改作後之影片(下稱系爭影片二)上傳至臉書「陽光暢貨中心」粉絲專頁(網址:ht
tps://www.facebook.com/SunnyMarket123/,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一)連結一頁式網頁(網址:https://car.housebetter.tw/);將重製、改作後之圖片、文字(下稱系爭圖片二)上傳至臉書「居家良品」粉絲專頁(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housebetter123/,下稱系爭粉絲專頁二)作為其販售「Relax增壓極浴柱」(下稱系爭商品三)、「ProtectorX鋼片彈性防撞條」(下稱系爭商品四)等商品之介紹,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上開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下單購買而公開傳輸,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就系爭影片一、系爭圖文一享有之重製權、改作權、公開傳輸權。因認被告賴奕成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夕裕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同法第92條所定之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賴奕成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改作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且被告夕裕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上開罪嫌,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所之定罰金刑,依同法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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