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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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7號聲請人 伍妙極 即原告相對人即被告 伍心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9,69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確定為4,845元(計算式:9,690元×1/2=4,845元),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