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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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劉 張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劉張美珠 於民國100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19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1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10月15日止累計115,476元正未給付,其中113,328元為本金;2,1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張美珠於民國101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2年10月15日止累計188,852元正未給付,其中185,325元為本金;3,22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張美珠於民國97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07月31日起至民國110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止累計77,610元正未給付,其中76,129元為本金;1,4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27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張美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12%│││113328││0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張美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37%│││185325││0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張美珠│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76129││0月1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