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1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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