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空軍軍官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空軍軍官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業務運作需求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經第10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16條,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章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至財團法人本人則不得以財團法人本人之名義為上開規定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狀之記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空軍軍官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顯見本件聲請人乃「財團法人空軍軍官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而非該基金會之董事長、董事等利害關係人,核與前段說明之應以財團法人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聲請人之規定不合,自與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