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 陳龍仕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 黃崇哲
黃天佑 黃明牛 林士紀 黃藝仁 黃俊傑 黃慧玲 黃雪梅 潘 黃雪華 黃雪香林 黃雪凰 黃雪燕 黃雪珍 王永裕 王家森 王淑卿 王娟 王阿嬌林 黃錦記 李 黃阿煮 蘇 黃梅蓮 黃梅盆 劉民和 李劉順姬 黃 劉月宮 劉月華林劉月惠林 劉月珍 劉月嫦 黃敏憲 黃敏輝 黃敏勝 黃敏樹 莊財源 潘春桃 莊 林玉雪 黃世友 黃勝明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天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 劉宏一 於民國108年10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而其死亡時既早於本院108年12月2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被告 劉宏一顯 無法參與言詞辯論,故本院應再開言詞辯論。另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則本件當然停止訴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