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53號原告 林紹琦 被告 張富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黃麗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