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 文國洋 被告 陳芊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6樓之1,有原告起訴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且本件執行標的物坐落於桃園市○○段○○○○○○○○號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在桃園市境內,得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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