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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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3號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龍選任辯護人林羣期律師被告黃明彥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11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張佳燉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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