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41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吳明錫
上列反訴原告等人與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等人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等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754元【計算式:70元/平方公尺×8796.49平方公尺=615,7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反訴,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反訴原告吳明錫、吳陳英2人委任 吳天命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