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林思婷 被告 張易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