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6 號原 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治雍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
施雅馨 律師被告 吳俊賢
張愛莉
徐原城 (原名 徐園程 )
謝尚亨
張東徑 錢賢宗 陳義宏 周桂榮 洪篤昌
李建良
呂旺明 潘良男
許啓仁 陳易成
張瑞能 郭詔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洪甯雅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