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阮順章
鄭碧竹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主惠 被告旭展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政道 被告 林士鎮
許哲豪 楊沛緹
施冠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55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鄭政道、林士鎮、許哲豪、楊沛緹及施冠宇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55號判決諭知無罪,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