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5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6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國榮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吳國榮前於民國84年間因麻藥(第①案)、藥事法(第②案)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85年間因麻藥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第③案);又於86年間因竊盜(第④案)、強盜(第⑤案)、麻藥(第⑥案)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5年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上開第④⑥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4月,並與不應減刑之第⑤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第①②案則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3月,並與不應減刑之第③案件,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嗣於98年3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吳國榮明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月1日出獄後至100年7月7日23時55分許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友人交付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驗餘淨重
0.193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0年月7月7日2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前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吸食器1支等物(吳國榮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部分,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戒毒偵字第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吳國榮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3住處,扣得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1包。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國榮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煙草,確實檢出含有四氫大麻酚之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年毒偵字第2258號卷第23-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附卷為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吳國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前案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禁絕毒品之嚴令,恣意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持有毒品數量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煙草1包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0.1934公克),自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諭知沒收銷燬。又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部分,雖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由檢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該次之尿液檢驗中並未檢出大麻代謝物,被告復供稱僅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施用大麻等語(見100年偵字第2258號卷第16頁),足徵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犯行,與前開業經不起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間並無關聯,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