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智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智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智簡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商若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商若婷明知為他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5033號調解成立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商若婷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2年1月4日某時起至同年6月20日14時30分為警查獲止,利用其「露天拍賣」網站以「joanne-card」帳號先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均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被告係以一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一罪處斷。
(二)原審酌被告為圖私利,竟經由拍賣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之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又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之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經調解成立,同意賠償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及102年度司中調字第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商之生活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刑罰之主要目的乃在於公正地報應行為人之罪責,並以刑罰之公正報應,威嚇社會大眾而生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且善用執行刑罰之機會,從事受刑人之矯治工作,而收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因而,刑罰應該是符合相當原則之公正刑罰,不可過份強調威嚇社會大眾之一般預防功能,或是過份強調教化犯罪人之個別預防功能,而輕易破壞刑罰公正報應之本質。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疏失而觸犯本件刑章,犯後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刑罰之執行,對被告之改善尚不具必要性,本院認經此偵審程序並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又本院為督促被告確實履行調解條件,認有依照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履行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5033號調解成立筆錄所示之調解條件之必要,而併為此附負擔之宣告(被告如有違反所定負擔未履行賠償,且情節重大者,告訴人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檢察官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執行宣告刑,併予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明無訛,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之品名及│數量│商標權利人│├──┼─────────────┼──┼───────────┤│1│仿冒「拉拉熊」商標之貼紙│62件│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adidas」商標之貼紙│61件│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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