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邱翊雲 上列聲請人邱翊雲因與相對人 黃智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翊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1號聲請人 邱翊雲 上列聲請人邱翊雲因與相對人 黃智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邱翊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