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陳麵 被告 李建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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