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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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其中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將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自「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不得逾三十年」;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一百元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另按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判決係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寄存在被告住處之派出所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全卷核閱卷附送達證書屬實,依據刑事訴訟法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上開判決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即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因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為元旦紀念日,被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仍得上訴,是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案件應自九十六年一月三日即被告不得上訴之時起生確定之效力,聲請書認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案件係於九十六年一月二日確定,顯屬誤載,應予更正,另經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書各一份,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詐欺│有期徒│94年7月│臺灣臺北│臺灣│95年│95年12│臺灣│95年│96年1│││刑3月│間│地方法院│臺北│度易│月5日│臺北│度易│月3日│││││檢察署95│地方│字第││地方│字第││││││偵字第27│法院│1780││法院│1780││││││15號││號│││號││├──┼───┼────┼────┼──┼──┼───┼──┼──┼───┤│竊盜│有期徒│96年1月│臺灣臺北│臺灣│96年│96年4│臺灣│96年│96年5│││刑6月│2日中午│地方法院│臺北│度簡│月14日│臺北│度簡│月14日││││12時25分│檢察署96│地方│字第││地方│字第││││││年度偵字│法院│1127││法院│1127││││││第2194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