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再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另因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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