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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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2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未據原告繳納上述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