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9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歐永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歐永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69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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