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林佳諭 被告 鍾國議
陳璿文 林傑翔 陳新忠 陳仲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109年度審訴字第517號該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之被害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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