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易字第9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永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傅永盛(以下稱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以104年度易字第
3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嗣該判決正本於同年
7月31日送達被告,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期間,自其收受判決正本之翌日即104年8月1日起算,至104年8月10日屆滿。然被告竟遲至104年8月19日始具狀向臺灣苗栗地方地院提出第二審上訴,亦有其提出之刑事上訴狀所蓋具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收狀章戳記附卷為憑,顯已逾上訴之10日不變期間,且無從命為補正。是被告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李進清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