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389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甲○○聲請本院為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之財產為假扣押,業經執行在案,為此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命相對人就其假扣押與保全之債權限期起訴案件,業經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刻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164號審理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及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3893號、95年度執全字第3987號案卷核對屬實,茲相對人既已就其欲保全之本案債權提起訴訟,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起訴訟,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