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高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家救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應徵收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周健忠
法官何効鋼法官邱佳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佩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