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郭季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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