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於執行中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92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乃於執行中經傳喚、拘提而不獲等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具保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從而,首揭聲請,核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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