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UYENTHIHIEN具保人劉玄聖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玄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玄聖因受刑人NGUYENTHIHIEN犯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NGUYEN
THIHIEN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劉玄聖繳納同額現金後,已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通知到案執行,惟經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亦未果,復查無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之情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證,足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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