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易穎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易穎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穎凱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8月13日以108年度投簡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108年9月17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8年10月初某日至108年10月14日9時許,更犯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書正本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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