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債權人丙○○債權人丁○○○
樓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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