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73號原告甲○○
送達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凱帝爾工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凱帝爾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95年5月10日以「行李箱後輔助輪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型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0994號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4項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之規定,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乃為撤銷系爭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有所影響,參酌首揭規定,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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