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67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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