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8年度偵字第358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秀霞因賭博案件(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5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另聲請沒收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部分,因被告已死亡,被告整體財產發生繼承的事實,處於公同共有狀態,得宣告沒收之主體為「全體繼承人」,惟聲請書並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記載相關事項,嗣經法院函請聲請人補正仍未補正,該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泊鈞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麻將1副2骰子3顆3門風1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