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瀚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