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周莉傎 被告 王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乃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974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債權人即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所請求執行之債權本金加計本件起訴前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共計為新臺幣(下同)4,950,671元【其中,債權本金100萬元、本件起訴前之遲延利息為503,671元、違約金為3,447,00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4捨5入)】,爰按此債權額核定債務人即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4,950,671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0,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玥彤附表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請求金額100萬元1利息100萬元110年4月14日113年6月6日(3+54/365)16%50萬3,671.23元2違約金100萬元110年4月14日113年6月6日(3+54/365)109.5%344萬7,000元小計395萬671.23元合計495萬671元註:債權人即被告請求違約金按每日3,000元計算,本金為100萬元,相當於按年利率109.5%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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