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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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甫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12月15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11年8月9日更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於112年7月1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98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訴字第24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2年8月21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建甫前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於111年12月15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11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12月14日止。又於緩刑前即111年8月9日,因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經本院於112年7月12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9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12年8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是受刑人確有於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之事實。又本院為受刑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人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即112年8月21日)6月內之112年11月28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而繫屬於本院,有聲請書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27日宜檢智律112執聲465字第112902351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憑,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容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