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丁○○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連士綱法官劉景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關於核定訴訴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